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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2月,李在鎔因涉嫌請託時任韓國總統朴槿惠及其信崔瑞元(原名崔順實)幫助其繼承三星電子經營權而行賄298億韓元,被提起公訴。在上一次庭審中,檢方要求法庭判處李在鎔9年有期徒刑。
一審法院認定,李在鎔部分行賄罪成立,判處有期徒刑5年,二審法院則減至有期徒刑2年半、緩刑4年。
2019年8月,韓國最高等級的大法院在終審判決中,撤銷了二審法院對李在鎔、朴槿惠、崔順實的判決,發回首爾高等法院重審。重審期間,各方就李在鎔的量刑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。李在鎔最終獲判實刑還是緩刑備受關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