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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份13頁的文件被列為「集體訴訟申訴」,安托瓦內特-史密斯被列為原告,「代表所有處於類似情況的其他人」,該文件瞄準了蘋果對iPhone防水性的描述。例如,iPhone 7被宣傳為具有IP67防水性能,可在1米深水中堅持長達30分鐘。對於iPhone 11 Pro和Pro Max,蘋果將其標為IP68等級,可在4米深的水中堅持30分鐘。iPhone 12防水性能更強,可在6米深的水中堅持半小時。
然而,訴訟指出,這些認證都是基於實驗室的靜態和純水測試,與游泳池或海水不同。這意味著站在游泳池或海邊的消費者,其產品被濺到或暫時浸入水中,將被拒絕承保,因為水中含有氯或鹽。該訴訟稱,蘋果建議對iPhone手機上與果汁或咖啡等普通液體接觸的區域進行沖洗,可能會以使指示燈變紅的方式引入液體。據稱,這一項處理手法可用於否認保養範圍。
原告史密斯被描述為布朗克斯縣公民,據說她購買了iPhone8,iPhone8經歷了與水的接觸,在試圖讓蘋果公司修理iPhone時,該公司拒絕了液體損壞的保養範圍。這迫使史密斯「因維修成本、功能降低、再銷售價值降低和/或購買新產品而蒙受經濟損失。」
之前也出現過類似的情況,有用戶iPhone仍在保養期內,但是由於意外進水,蘋果拒絕保養。
在2020年11月,意大利反壟斷機構對蘋果公司處以1000萬歐元(1200萬美元)的罰款,理由是蘋果公司聲稱其具有防水性能,卻拒絕為液體損壞提供保養。
訴訟中提到的罰款是蘋果公司收到「監管機構、競爭對手和消費者在過去幾年中向其主要辦事處」投訴的證據,這使蘋果意識到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