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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悉,男子周某與女子吳某兩人早年離婚,兩個兒女由女子吳某撫養。後男子以代為保管的名義將兩名子女共計16800元的利是拿走,兒女多次要求父親周某返還,無果,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。
利是,是長輩過年給小孩的錢,在法律上來說,這是一種基於公序良俗的贈與,是合法有效的行為。而根據《民法典》第22條的規定,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。所以說,13歲兒女可以單獨接受16800元的贈與,這16800元是這對13歲兒女的個人合法私有財產。
既然是個人私有的合法財產,那就是受法律保護的,周某雖然系這對13歲兒女的父親,但也不能侵犯其財產權,故需要返還,而法院後也判決周某返還兒女共計16800元的錢款。
法院審理認為,利是是兩名原告合法的個人財產,現兩名原告經其母親同意向被告索要其個人財產即利是,被告應及時予以返還。最終,法院判周某於十五日內返還利是。